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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国国籍来华人员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7年,2011年10月取得新加坡一家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100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新加坡出版一部小说,获得稿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同月还从美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提供咨询劳务,获得报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该个人当月就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均为税前所得)。
A:新加坡的所得计算:
(1)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新加坡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②来自新加坡的稿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
(2)比较限额分国不分项:(分国加总)已纳税额=1000+2000=3000(元)<1600+2240=3840(元)
就来源于新加坡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40-3000=840(元)。
B:美国的所得计算:
(1)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美国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②来自美国的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2)比较限额分国不分项:(分国加总)已纳税额=1500+300=1800(元)<3200+200=3400(元)
就来源于美国所得应补缴个税=3400-1800=1600(元)。
该个人当月就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840+1600=2440(元)。
小结:(单位为元)
国别 | 所得项目 | 境外已纳税额 | 计算限额 (分国又分项) | 抵免限额 (分国不分项加总) |
新加坡 | 劳务10000 | 1000 | 1600 | 3840 |
稿酬20000 | 2000 | 2240 | ||
美国 | 利息1000 | 300 | 200 | 3400 |
劳务20000 | 1500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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