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每日一练免费测试(2015.01.28)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28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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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 

(1)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多少?(2)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多少?

答案及解析: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

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 

第二步:(1)持股在一个月以内,应补缴税款: 

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 

(2)持股超过一个月但在一年以内,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50%-200元=200元。

时间条件: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计算方法: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持股期限(先进先出原则)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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