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测试题(12)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模拟练习题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应纳所得税额=(32—30)×18%=0.36(万元)。

[提示]按现行规定,自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纳所得税额=(32—30)

×25%=0.5(万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知识点。

2.C

[解析]业务招待费限额=6000×0.3%+3=21(万元)。

[提示]按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业务招待费”知识点。

3.D

[解析]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提示]2009年教材未涉及该内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减免税优惠”知识点。

4.B

[解析]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30÷80=37,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提示]2009年教材未涉及该内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减免税优惠”知识点。涉及对具体税收优惠的运

用,较为灵活。

5.A

[解析](500—20—300—10—40—120)×27%=10×27%=2.7(万元)。

[提示]清算所得可适用低税率。按现行规定,清算所得虽然表述有所不同,.只是对原来的规定简化了,计算结果是一致的,适用税率为25%。应纳所得税=(500-20-300-10-40-120)×25%=2.5(万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清算所得”知识点。

6.B

[解析]160×33%+50×33%一15=54.30(万元)。

[提示]按现行规定,自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苫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应纳的所得税=50×25%=12.5(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不用补税。

应纳的所得税=160×25%=40(万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境内外所得汇总纳税”知识点。

7.C

[解析]向关联企业的捐赠支出,是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的。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不准予扣除项目”知识点。

8.C

[解析]1997、2006、2007年适用税率15%,1998~1999年免税,2000~2002年减半征收(7.5%),2003~2005年延长减半(10%)。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15%+(10+30一20—10)×7.5%+(50—40+40—20)×10%+(50一30)×15%=8.25(万元)

[提示]2009年教材未涉及该内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2部分“两免三减半、延长减半”知识点。

9.C

[解析]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可享受100%退税。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一(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800÷(1一7.5%)×7.5%×100%=64.86(万元)、

[提示]2009年教材未涉及该内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2部分“再投资退税”知识点。

10.D

[解析]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产代销合同的,在境外销售房产,应以境外销售价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销售收入: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手续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外商投资的费用列支,但数额不超过房产销售收入的10%。

应纳税所得额=480—280—480.×10%一20=132(万元)

[提示]2009年教材未涉及该内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2部分“境外销售境内房地产所得税的计算”知识点。

11.B

[解析]国产设备投资抵税=(10+1.7)×40%=4.68(万元)

新增所得税额=30×30%=9(万元),当年全额抵免。

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一10)×30%一4.68=1.32(万元)。

[提示]2009年教材未涉及该内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2部分“国产设备投资抵税”知识点。

12.D

[提示]2009年教材未涉及该内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2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申报”知识点。

13.C

[解析]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

14.B

[解析]利润总额=3000+20+40-2100—600—70=290(万元)

捐赠限额=290×12%=34.8(万元).纳税调增=40—34.8=5.2(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40—2100—600—70+40—34.8)×25%=68.80(万元)

或者(290—20+5.2)×25%=68.80(万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3部分“捐赠支出限额扣除、所得税的计算”知识点。

15.D

[解析]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3部分“税额抵免”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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