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167):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1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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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新增:

①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②军事机场、港口、码头

③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④军用洞库、仓库

⑤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⑥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⑦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新增)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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