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163):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1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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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之月起还是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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