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139):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0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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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结合计算题目)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7.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9.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1.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12.对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为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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