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116):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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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税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商业用地不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不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征税。

(3)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非房地产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给予免征待遇) 

总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任何一方是房地产企业,则该房地产投资行为,均缴纳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
建成后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双方之间的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权属未转移,无收入)

10.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免征

小结:(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①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②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③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9)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赠与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有条件的赠与(特定人群、特定公益)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无权属转移)

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房地产投资联营

(4)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住房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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