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115):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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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三把标尺)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不予征税的房屋继承和赠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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