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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
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条第(1)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核定方法:
①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③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④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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