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100):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1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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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第一,授权时(施权时),不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注:规定月份数是指施权日——行权日,算头算尾,且小于等于12个月)。

行为

计税方法

施权日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

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售日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日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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