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9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08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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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的一位股民买入了“高送转”的上海新梅,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隔天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 

问题:为何分红四千、纳税一万?

2.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新增)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

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新旧政策对比


持股 1年以上 

持股 1个月至1年 

持股一个月以内 

股息红利税(旧) 

10% 

10% 

10% 

股息红利税(新)

5% 

10% 

20% 

 

持股时间

与之前税负相比

>1年

降低了一半

1个月~1年

保持不变

<1个月

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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