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8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0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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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二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首先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解释: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补充: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纳税。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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