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二、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税率的规定在每个范围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5倍。
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规定: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决定了全国不能用一个固定税率征税,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率,即实行地区差别税率。
三、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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