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强化辅导讲义9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项目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范围、超标准、未计少计

  纳税调整减少额:不纳税、免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题·单选题】(2009年)2008年某居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4 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7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2007年度经核定结转的亏损额30万元。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47.5    B.53.4   C.53.6   D.54.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会计利润=5 000+80-4 100-700-60=220(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20×12%=26.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是26.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0+50-26.4-30)×25%=53.4(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相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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