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强化辅导讲义10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节 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项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2010年)2009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扣除金额合计1800万元(其中含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200万元)。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5  B.50  C.75  D.1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3000-900)(收入总额)-400(不征税收入)-(1800-200)(扣除项目)]×25%+[(900-200-500)]×25%÷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所得税额)=5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高新技术企业条件:6条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的税率

  企业分类小型微利标准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解释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解释2】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新增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P61)年所得小于3万元,减按50%计入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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