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强化辅导讲义13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一般:企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新增内容: 建筑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管理(P95-96)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有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增: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了解)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七、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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