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土地增值税重点内容精讲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增值税

  ◆本章内容:本章共六节:

  本章要点:征税范围、税率、增值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优惠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

  第六节 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工作、审核;增加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精讲

  一、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具体规定见辅助讲解)

2.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建成后转让,征。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 免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5.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6.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7.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8.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免 征

9.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10.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

缴纳土地增值税(参见教材214页)

  二、税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掌握)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一)新项目转让——房地产企业扣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前2项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为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折扣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计算步骤:

  (一)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二)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三)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四)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减免税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

  六、申报缴纳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掌握):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清算资料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四)公共设施处理原则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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