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本章内容:本章共六节:
本章要点:征税范围、税率、增值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优惠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
第六节 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工作、审核;增加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精讲
一、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具体规定见辅助讲解) |
2.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暂免;建成后转让,征。 |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 暂 免 |
4.房地产交换 |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
5.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
6.出租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7.房地产重新评估 | 不征(无收入) |
8.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 免 征 |
9.继承、赠予 |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
10.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 | 缴纳土地增值税(参见教材214页) |
二、税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掌握)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一)新项目转让——房地产企业扣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前2项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为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折扣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计算步骤:
(一)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二)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三)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四)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减免税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
六、申报缴纳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掌握):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清算资料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四)公共设施处理原则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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