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契税重点内容精讲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契 税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精讲

  一、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六)企业改制重组中有关契税政策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税率

  1.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2.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从2008年11月1日起税率为1%。

  四、计税依据

  特别注意: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五、减免税优惠

  1.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2.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注意: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申报和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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