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精讲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精讲

  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1.税额最低(0.6元)与最高(30元)相差50倍

  2.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四、减免税优惠

  1.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

  2.特殊规定:35项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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