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241):资源税代扣代缴计税规定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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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计税规定

1.代扣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3.代扣代缴适用的单位税额:(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4.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扣缴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7年)

A.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计税依据是收购数量

B.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适用开采地的税额

C.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E.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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