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223):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2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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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单选题:2009年某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自建厂房,取得收入l400万元,该厂房建造后最初入账原值8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    )万元。(2009年)

A.20       

B.30       

C.32.50       

D.70

答案:D

解析:该企业转让厂房应纳营业税=1400×5%=70(万元)。

2.对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其方法如下(教材有误):

(1)按照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例题•多选题:甲建筑公司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合计4000万元的两幢完全相同的普通住宅楼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其中一幢普通住宅楼自用,两个月后,将另一幢普通住宅楼按照2200万元的市值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劳务费。根据上述资料说明,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为270万元

B.乙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为210万元

C.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住宅楼抵顶劳务费行为应纳营业税为120万元

D.甲建筑公司用住宅楼抵顶劳务费的行为应纳营业税为10万元

E.甲建筑公司用住宅楼抵顶劳务费的行为应纳营业税为110万元

答案:ABD

解析:

(1)甲建筑公司应按扣除分包给乙公司后的余额缴纳自身应缴的营业税

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270(万元)

(2)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

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7000×3%=21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抵顶劳务费的房屋视同转让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4000×5%=200(万元)

(4)甲建筑公司抵顶劳务费的房屋视同转让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其抵入该楼的作价可从营业额中扣除。

甲建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200-2000)×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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