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21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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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260

1.贷款业务。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的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3.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4.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P260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由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5.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期限P261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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