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21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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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对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二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几个重要计税规则:

业务

基本计税规则

一般贷款

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金融商品转让

1.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2.分类核算买卖正负差,年内类内可相抵正负差:

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保险业

1.保险业原则上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

2.保险企业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3.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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