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209):建筑业营业税申报与缴纳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1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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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缴纳

要素

基本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对外无偿赠送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未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申报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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