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205):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1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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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P252属地纳税情况中6个月未申报的处理;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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