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201):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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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兼营和混合销售等特殊经营行为,一直是考试的难点和重点,相关规定注意掌握:

1.兼营行为的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分清收入,分别纳税的原则。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

一般原则(适用于一般情况)

按照纳税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特殊原则(适用于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处理原则与兼营原则相同)

按照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

具体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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