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190):消费税纳税地点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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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说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是(    )。(2010年)

A.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B.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C.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生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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