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2011所得税税收新政策集锦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3-2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11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突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农业发展,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支持公益事业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主题。

  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至2015年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亚沙会捐赠可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准予按规定税前扣除。

  3.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明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6.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对新疆困难地区企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7.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税前扣除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8.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明确,对符合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9.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103家名单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和《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先后认定10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为转制文化企业。根据政策规定,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10.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税收征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明确,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税务处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对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弃置费的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11年4月21日起施行。

  3.应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等6个问题作了明确,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4.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办法整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就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作出规定,是对企业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系统整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此类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年度纳税申报口径及预缴申报表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等申报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修订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7.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8.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已有247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公布了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6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至此,全国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达到247家。

  9.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明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全面纳税义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0.限售股转让的纳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明确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和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处理两个问题。

  11.国债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涉及的利息收入、转让收入确认时间、计算、征免税以及成本确定等方面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2.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6个方面问题,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3.境外开采油(气)税收抵免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就境外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问题明确了计算方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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