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分享:税务管理概述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3-2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设立税务登记: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30日内税务登记15日内报告账号及变化。

  注销税务登记

  正常情况:先注销税务,再注销工商。

  特殊情况: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5日内设置账簿10日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15日内报送会计制度核算软件账簿、凭证的保管10年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都应按期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选择题)

  3.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特殊困难,可以延期申报。但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不是等同概念:税款可以按照上期缴纳的税款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珩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款征收措施:责令缴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之间的异同:

  (1)批准级别一样:

  都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都有人权保障措施:

  对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3)对象不同:

  实施强制措施的对象要比实施保全措施的对象广,实施强制措施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优先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罚款所得。

  欠交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至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纳税人的义务P27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选择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P28

  共七项,要非常熟悉。

  税务登记:

  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制造业50五元;流通业80万元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

  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开票金额3%——营业税

  营业税7%——城建税

  营业税3%——教育费附加

  开票金额25%——预征所得税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发票领购手续:对于跨省从事临时经营领购发票,要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要按规定缴销发票。

  领购方式有三种:第一、批量供应

  第二、交旧购新

  第三、验旧购新

  后两种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的企业、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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