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分享:税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关系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3-2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税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关系

  一、联系:他们的适用范围相同。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区别: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量决定,无需第三人参加;二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三、和解:(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3)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四、调解:(1)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2)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考网学员:启航喽

>>>>点击原帖查看更多内容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