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提问内容】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民法院不予受理”,那股东以什么理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股东请求权解散公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受理。”不能一起受理,只能先判决解散,才可以申请清算,只按先后程序申请诉讼,对不对?
 

【答疑老师解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股东请求权解散公司。

上述法条阐述的,正是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可以直接提起知情权、分红权诉讼,完全没有必要解散公司。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应当申请破产,而不是直接把公司解散了事。

公司被吊销执照,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必再重复解散了,直接进行清算即可。

解散诉讼和清算申请是两种请求,有先后顺序,应当先确定是否解散,而后再看清算的事情,同时提出时,先受理解散申请。日后经审理确需解散的,再谈清算的事情。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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