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审理对象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的是( )。

  A.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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