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17):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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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必须经过复核这一特别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途径

(1)申诉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表4-3-8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 上诉

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

裁定


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

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受理机关 (1)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

(2)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

民检察院 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

人民法院

期限 没有期限限制 10日(对判决提起的)、

5日(对裁定提起的)

效力 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直接导致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2)抗诉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解释: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两种抗诉: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前者引起刑事二审程序,后者引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3)发现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审理要求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链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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