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16):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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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1.提起

(1)上诉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独立的上诉权);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经同意方可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上诉权)。

④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见教材第266页)

⑤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抗诉

①人民检察院主动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天算起。

解释:行政、民事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行政、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2.审理(2013年新增)

(1)审理范围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②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处理

(1)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释: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法可以上诉、抗诉。

5.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6.“上诉不加刑”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而非“上一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5)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6)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表4-3-7    有关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程序

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民事诉讼

一审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一审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

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

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

 

 

 

刑事诉讼

公诉一审普通程序

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自诉案件

(1)被告人未被羁押: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2)被告人被羁押: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一审简易程序

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

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程序

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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