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15):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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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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