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14):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注册税务师最新模拟题 注册税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2015注税辅导课程正在进行时…… 欢迎免费试听


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1.先起诉,后立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3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自诉案件的;

②缺乏罪证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3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审理要求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6)调解与和解

①自诉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7)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7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审理期限

(1)被告人未被羁押: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2)被告人被羁押: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