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13):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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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2014年重大调整)(★)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2014年调整)

2.庭前会议(2014年新增)

(1)适用情形

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参加人员

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法庭审判的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

4.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2014年新增)

(1)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3)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5.补充侦查(2014年新增)

(1)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对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解释:刑事诉讼程序中,补充侦查有3种: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3)补充侦查期限期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6.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2014年新增)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7.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8.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建议补充侦查的。(2014年新增)

9.中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10.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①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②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③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⑤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⑥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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