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10):刑事诉讼立案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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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1.有权立案的机关

在我国,有权立案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

2.立案材料

(1)立案材料的来源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

②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③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④犯罪分子的自首;

⑤公民扭送。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3)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4)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3.审查立案材料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4.处理立案材料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5.立案监督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2)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理由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2014年新增)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201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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