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09):非法证据及其排除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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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及其排除(★)

1.非法证据的种类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收集的物证、书证等。

解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2014年新增)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埋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2014年新增)

5.法庭调查

(1)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3)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2014年新增)

(4)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5)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2014年新增):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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