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08):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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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1.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证据的收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证据的调查核实(2014年新增)(★)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4.证据的审查

(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证据,主要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5.证据的认定(2014年新增)(★)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2)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解释:上述间接证据应符合的“条件”是: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4)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5)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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