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07):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6-0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注册税务师最新模拟题 注册税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2015注税辅导课程正在进行时…… 欢迎免费试听


证据的种类

1.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2.证人证言

(1)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2014年新增)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解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3)证人出庭作证(见教材第391页)(★)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③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④人民警察可以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4)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E)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④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VS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1)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2)鉴定意见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意见。

(3)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4)多人共同进行的鉴定,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做出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见教材391页)

(7)重新鉴定

①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②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014年新增)(见教材第392页)

(8)有专门知识的人(2014年新增)(见教材第392页)

①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5.电子证据审查

以电子证据信息作为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从以下方面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1)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2)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3)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4)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5)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