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401):什么是取保候审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29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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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1)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申请

①申请主体

(A)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B)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人。

②申请形式:书面形式

③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决定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③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④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4)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解释: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5)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解释: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时,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014年新增)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规定(一项或多项)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7)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8)解除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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