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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1)适用对象:未被羁押,需要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3)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4)执行
拘传时,应当有2人以上的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5)持续期限
拘传持续的期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解释1:如果在法定持续期限内讯问不能结束的,应当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以再次拘传。
解释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7)讯问结束后的处理
①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②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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