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96):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2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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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2014年重大调整)(★)

1.回避适用人员

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解释: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适用回避的情形

(1)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2014年新增)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解释: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2014年新增)

①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③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解释: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4)其他规定(2014年新增)

①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规定的限制。

3.回避的程序

(1)告知(2014年新增)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2)申请形式(2014年新增)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

(3)决定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④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由院长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2014年新增)

(5)复议(2014年新增)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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