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94):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2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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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013年重大调整)

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有权申请回避。

5.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有权辨认或者鉴别证据,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8.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9.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10.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1.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2.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表4-3-2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VS自诉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行辩护 √ √

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被告人:随时 随时

上诉权 √ √

申诉权 √ √

反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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