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92):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2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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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要求追诉犯罪行为的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而非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而非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

(1)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而非自诉)。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直接提出,不必通过人民检察院)。

3.与公正审判相关的权利

(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3)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直接上诉)。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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