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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的种类
1.公诉案件
解释1:在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此类案件经侦查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
解释2:甲故意杀死乙:(1)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甲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甲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罪后,甲为罪犯。(2)乙为被害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被害人”一般特指公诉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自诉案件
(1)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释:自诉案件第三类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不适用调解。
(2)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以书状或口头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解释1:此处从广义角度使用“被害人”一词,即合法权益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解释2:甲诽谤乙,乙掌握确切证据后可以自行(不通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乙为自诉人,甲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刑事附条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成立为前提;
②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③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3)什么情况下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2014年新增)
①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谁告谁?
①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原告)(2013年调整)
(A)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B)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C)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新增)
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被告)
(A)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解释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一定同时是刑事被告人。
解释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201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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