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88):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2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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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

②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相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的。

(2)民事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08条)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认为需要抗诉,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再审案件的审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3)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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