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87):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2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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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1.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2.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作出判决)。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上诉案件的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70条)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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