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82):民事诉讼证据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9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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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称为原始证据(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碾转得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第二手材料)。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2012年)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1)选项A:转款不一定是因为借款,故需其他证据佐证;(2)选项B:听说不一定真的会借,需其他证据佐证;(3)选项D:汇了没有,为什么汇均不清楚,故为间接证据。

3.本证和反证

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

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民事诉讼中证明的对象通常包括: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无需证明的事实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

解释:有关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原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作出规定,其中个别规定与实施在后的《侵权责任法》存在冲突,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适用。本书直接列明现行应当适用的规定。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时限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4)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四)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1.人民法院主要承担查证责任(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五)证明的过程

1.证明的过程包括:提交证据、质证和认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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